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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宁波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根据该《条例》,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先领取营业执照。
垃圾里面有“宝贝”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再利用或资源化,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和其他可再利用、可资源化的废物。
据环卫部门统计,我市居民每天人均产生的垃圾约有0.8到0.9公斤,其中可回收物资有20%左右,除了可乐瓶、旧报纸这类人们较熟悉的再生资源外,牛奶盒、香烟盒、食品包装纸等也包含在内。仅去年一年,我市对各类再生资源回收量达到192万吨,回收总值115亿元。
“破烂王”将被收编
根据《条例》,以后,想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先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工商登记地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部门备案。
目前,有关部门的摸底调查发现,我市已有各类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740家左右,从业人员32000余人。这也意味着,这些企业将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
同时,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查处;超出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由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禁止回收消防设施
《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定,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鼓励依法设立再生资源回收集中经营市场。
此外,《条例》强调,无合法来源证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其他市政、电力、电信、消防等专用物品;公安部门通报寻查的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等,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违反前者的,将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后者的,最高将被处1000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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